保障教师权益应坚持长期主义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校方调岗的纠纷案件。该女教师产假结束提交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将该教师调至校园门卫和清洁工岗位,该教师不同意于是未到校上班。涉事学校按照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程序,宣布解除与该教师的劳动关系。女教师寻求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违法,赔偿女教师5.8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康玉衡认为,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女教师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女教师表示不同意,故造成女教师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不得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最终给予了公正的判决,此事也再次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众所周知,女性在生育和养育儿童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这个原因,平衡工作与生活往往成为不少女性面临的难题——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她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从选择。生育、养育孩子需要付出很多精力,这固然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但生育不仅是个人的私事,还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大事,是需要社会各部门携手合作、给予支持的要事。正因如此,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女性提供了保护与倾斜。事件中,学校强行要求任职近7年的女教师调离岗位,虽然后勤也是正常工作,但对于教师来说,去不对口的岗位工作就是一种“惩罚”,学校这种行为缺乏人性的温度。

学校教育中,女教师似乎是一个特殊群体,需要经受更多审视的眼光。比如有家长不同意班主任由女教师担任,原因是女教师生育会影响班级管理,中途换班主任更会影响孩子学习;比如有的学校与女教师签订合同,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自由;再比如学校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设卡”,使女教师专业成长受阻……一方面,女性顶起半边天,特别是在女教师占多数的小学阶段,更是承担着重要的教育教学工作,如果她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导致其无法专心教育教学工作,可能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学校承担着育人之责,如果不能公平、公正对待教师,这样的行为给学生传递了怎样的价值观?我国已经步入“三孩”时代,作为母亲的女教师势必要承担更多养育责任,对她们的保护也应该得到更多重视。若人人因为担心权益受损而不敢生育、不愿生育,是否会产生人口问题进而影响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教师与学校是一个共同体,为何在该事件中双方站在了对立面?细细梳理可发现:学校未与女教师商讨便将其岗位调整为非教学岗位,这种调整对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来说伤害了自尊心,也有人力资源浪费之嫌;女教师则因不满学校安排不到岗,与学校“硬杠”。双方行为都有不妥之处,各持己见又不能积极沟通,最终对簿公堂。这是一次没有赢家的对抗,女教师赢了官司此后何去何从;学校输了官司影响了形象,也会让其他教师心生忌惮,毕竟没人能保证不会有突发情况。

都说家和万事兴,校园之内也是如此。收到女教师返岗申请时,如果学校教学岗位确实没有空缺,可以积极与女教师沟通,表明难处或明确此次为暂时调岗,待岗位有空缺可复岗;或者让女教师分担其他教师部分工作,既给了女教师一个好去处又能给其他教师“减负”;或者学校还可以求助上级管理部门帮助。如此处理,相信教师会给予充分的理解,毕竟教学岗位不能随意增减,学生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学习环境。畅通解决合理诉求的渠道,真心实意为教师着想,事情或可在祥和的氛围中圆满解决。

教育是百年大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也应坚持长期主义,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要在法律框架内给予教师最大的支持和帮助,积极转变观念,管理充分彰显人性的温度,让教师安心从教,为教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建设教育强国,需要每一位教师的力量。

(作者系本报记者)

《中国教师报》2024年03月20日第3版

作者:刘亚文